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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监督预警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5-03-31 16:04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 【 内容纠错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监督预警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财采〔2025〕108号

  

  省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构建数字化监管机制,提升采购监管效能,财政厅将从2025年4月1日起,依托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开展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监督预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监督预警是四川政府采购数字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分类推进、标准统一、源头治理、注重实效”的工作思路,以省级单位监督预警为突破口,制定预警指标和规则植入采购平台,以采购项目为载体,通过数据采集、行为分析、动态预警、定向提醒等方式,实现采购风险事前提醒、源头防控,逐步形成覆盖全面、精准高效、务实管用的监督预警工作机制。

  二、预警范围

  针对省级单位电子化采购中可量化、可分析、难管控的流程环节和采购行为开展预警提醒。

  三、预警指标

  财政厅负责制定监督预警指标和规则,主要围绕省级单位在项目执行进度、结果确认、合同管理和资金支付等方面设置预警指标,根据法定期限规定、时间进度要求,确定预警触发规则、处理要求、预警时限、数据采集点位。

  四、预警提醒

  预警级别分为黄色预警和红色预警,黄色预警为一般风险提醒,红色预警为高风险提醒。采购平台将按照预设的预警指标和规则,采集分析省级政府采购活动业务数据,对于触发预警规则的业务,通过向省级单位定向发送系统消息和向省级单位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联络员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预警提醒,告知业务事项、预警原因、预警级别等内容。对于触发红色预警的业务,财政厅将视情况通过电话或者书面形式向省级单位“点对点”进行督促。

  五、预警处理

  监督预警是在事前向省级单位提示采购风险,不代表已发生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省级单位收到预警提醒后,应在预警处理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被预警业务,采购平台将在处理完成后的次日更新处理状态。

  对触发预警频率高、未处理预警多、预警处理不到位的省级单位,财政厅将根据情况采取约谈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发送风险提示函等方式进一步加强督促指导。对超过预警期限“未处理”的红色预警,将纳入事后监督管理范围,由财政厅依法处理问责。

  六、工作要求

  省级单位要高度重视监督预警工作,收到预警提醒信息,要根据预警级别,分类及时处理,有效防范采购风险;对照预警指标体系,进一步完善单位内控制度,提升采购执行效率,规范采购行为,尽量避免触发预警规则。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在2025年3月25日前,收集汇总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联络员信息和手机号码,书面报送财政厅。

  财政厅将根据运行情况和工作需要,不断调整完善预警指标体系和系统功能,逐步向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主体扩展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可结合工作实际开展监督预警工作。

  如有相关建议或意见,请及时向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反映,联系电话:028—86723190,邮箱:scczzfcg@163.com。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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